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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今起实施

1999-11-01 来源:生活时报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10月31日讯(记者 林靖) 从1999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正式实施起,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让不满16岁的孩子脱离监护单独居住,就构成了违法,公安机关将有权进行处罚。

根据该法的规定,中小学生旷课的,学校应及时与其父母联系,未成年人擅自外出夜不归宿的,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及其所在的寄宿学校应及时查找,或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如果不履行监护职责,父母及其他监护人会受到公安机关的训诫。

该法还规定一些公共场所和经营内容对未成年人必须设立“禁区”:如禁止在中小学校附近开办营业性歌舞厅、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而那些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被要求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的标志,并不得允许其进入,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可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以及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电子出版物;不得利用通讯、计算机网络等方式提供上述对未成年人身心具有危害性的内容及信息等。

如有违反上述规定的,将被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等处以罚款,情况严重的要被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此外,该法还要求学校不得随意取消未成年学生的学籍;工读学校的学生应当受到人格上的尊重,不得体罚、虐待和歧视,毕业后与普通学校的学生享有同等待遇;对于服刑和劳改过的未成年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其复学、升学、就业方面予以歧视。

据统计,90年代以来,青少年犯罪的初始年龄比70年代提前了2至3岁,其犯罪占全部刑事犯罪人数的一半左右。专家指出,减少青少年犯罪重在预防,而非事后处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所规定的要求有些是以前就提出来的,而现在是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通过法律规范来推进道德规范,使学校、家庭和社会各界认识到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所做的努力是必须的,是势在必行的而不是可有可无,否则将会受到处罚,这包括刑事或行政上的处罚。当然,并不是说推出一部法就能落实预防未年成人犯罪,在立法后更艰巨的任务是实施,如何具体而细致地将这些规范落到实处,要靠家长、教育部门、司法机关及社会各界的共同支持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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